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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查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女,住(略)。

原告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份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举行了结婚仪式,2003年5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又因为没有生育子女经常生气吵架,虽经多处求医治疗,但仍未生育子女。由此双方感情逐渐淡化。今年春节期间双方曾到民政部门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反悔。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1、原、被告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债权5000元依法分割;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某:原、被告双方于1999份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举行了结婚仪式,2003年5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4月21日双方曾协商到民政部门离婚,但因被告反悔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也曾于2009年5月份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开庭时原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5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某: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四高五低组合柜、沙发各一套,菜柜、木板箱各一个,茶几二个,富士达牌洗衣机、海尔牌21寸彩电各一台,自行车一辆。上述物品均在原告家中。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常因未生育子女而经常生气吵架,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曾协商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因被告反悔而没有办成离婚手续,后来原告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缺席法院裁定撤回起诉。现双方分居一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仍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分割双方在被告家中的共同财产,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被告的婚前财产:四高五低组合柜、沙发各一套,菜柜、木板箱各一个,茶几二个,富士达牌洗衣机、海尔牌21寸彩电各一台,自行车一辆。仍归其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烽

人民陪审员胡鹤

人民陪审员乔云鹏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朱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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