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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a诉被告上海A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a,女,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号×室,现住×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张a(系原告的丈夫),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俞a,男,住×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上海A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区×路×甲。

负责人于a。

委托代理人李a,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a与被告上海A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红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a、俞a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a诉称:2006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新购商品房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承揽该全包装修合同后即行施工。工程于2007年1月18日竣工,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装修款计64,500元。2007年5月开始,原告发现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一、淋浴房在铺设墙砖、地砖时未按规定作防渗漏处理,致使渗漏造成四周墙体霉变,大橱霉烂变形,卫生间相邻的地板拱起;二、餐厅地板由于地板质量问题及辅助材料辅垫的龙骨含水率高,导致地板拱裂;三、由于地板的质量问题,导致房间内多处表面龟裂;四、橱房内水槽由于施工安装质量问题,导致水渗漏,致使水槽下的橱柜内板霉烂;五、合同规定的淋浴室内奥普浴霸与安装要求规格、品牌不符。上述质量问题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因房屋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各类建筑材料损失计11,365.79元、人工费1,179.09元,合计12,544.89元;由于现行各类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幅度因素增加20%的费用计2,508.97元,总计15,053.86元;二、原双方商议的质量保证金3,000元,因被告违约不予支付;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A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辩称:一、被告到现场去看过,原告所述的因地板质量及被告未做防渗漏处理引起的地板拱起、橱柜腐烂等问题与事实不符,导致地板渗水拱起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在施工中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与原告的施工工人商量将卫生间地面抬高,从而导致淋浴房的水渗出浸入地板,受潮地板的面积约为四、五个平方,被告已运了五个平方不到的地板和十块地砖至原告处,每平方地板的价格是160元,每平方地砖的价格是35元,被告同意为原告进行维修。此外,对同样因上述渗水原因导致原告房屋内大橱背面腐烂的问题,被告也愿意进行维修。二、关于橱房水槽下橱柜霉烂的问题,被告愿意为原告进行更换。三、关于奥普浴霸,被告采购的是普通的奥普浴霸,预算价为300多元,而原告要求更换的杭州奥普浴霸的价格是600多元,故被告无法满足原告的要求。四、3,000元质量保证金是工程尾款,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综上,被告要求原告支付3,000元工程尾款,并同意为原告进行地板、橱柜等项目的维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装修位于×市×区×路×弄×号×室的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63,000元。工期自2006年10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合同并约定,工程由被告设计。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设计、装修。2006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

2007年1月18日,被告工程完工,双方并签订《清款协议》一份,约定原、被告就装修清款和遗留问题达成以下协议:在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原告于2007年3月30日一次付清被告所留的3,000元质量保证金;原告于签署本协议之日即行支付34,500元,该款支付后,×路×弄×号×室的所有装修款、合同内、合同外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只余3,000元质量保证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4,500元。

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辩解意见提到的卫生间地面被抬高的责任不在原告,根据设计图纸马桶被移位,为解决移位后的水管排放问题,地面必须抬高。还有,不应仅更换四、五个平方的起拱地板,而应整体更换17个平方的地板。另经本院释明,原告不要求追加被告的总公司为本案被告。此外,被告表示其分公司没有施工资质证书。

本院在原、被告均在场的情况下至房屋现场进行了查看,发现卫生间的地面被抬高、马桶被移位、餐厅地板明显拱起、与卫生间相邻的北房间的组合柜内板(贴墙)腐烂、拱起、水槽下橱柜的内板霉烂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因被告未能提供施工资质证书,故以无效认定。被告完成了装修施工,原告应按实与原告结清工程款,同时原告也有权就被告施工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双方约定原告尚未支付的3,000元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该笔款项可用于抵扣被告的部分赔偿金额。

本案主要的装修质量问题是因卫生间地面抬高导致水流外泄所引起。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负有设计、装修义务,为适应马桶移位的需要而抬高卫生间地面导致淋浴房的水流外泄所造成地板起拱、橱柜腐烂等损失的主要责任应在被告。被告应对由此而产生的拆装地板的人工费、材料费、更换橱柜腐烂内板的人工费、材料费以及为彻底解决渗水问题需对卫生间抬高地面进行处理的费用(涉及更换地砖等)进行赔偿。对水槽下橱柜内板的腐烂等其他维修费用也应进行赔偿。原告提出不应仅更换起拱地板,而应整体更换17个平方地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更换局部地板而产生的整体美观效应上的瑕疵可由被告予以适当补偿。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因本案标的较小,完全通过质量鉴定、修复费用评估的司法程序来确定赔偿金额势必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远大于标的额,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无法真正地、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故本院综合上述因素以及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四、五个平方的地板及部分地砖的情况,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扣除3,000元的质量保证金,被告还需再支付原告4,000元。原告提出的赔偿奥普浴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A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a4,000元。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红

书记员胡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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