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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南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胜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原南阳有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马胜利、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当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8年6月25日原告与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签订南阳有线电视台大厦门厅、雨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三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人工费x.73元未付,其中三被告扣减原告工程让利费x元;管理费x元;工程审减费x.73元,请求三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南阳有线电视台大厦门厅、雨篷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南阳市翔达物资装饰工程公司和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起诉,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是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业务主管单位,原告已代表南阳市翔达物资装饰工程公司与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法人代表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争议已经解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999年5月27日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终止了挂靠协议,双方脱离了主管与被主管关系。2003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出具弃权书,放弃了对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权利。因此,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吕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于1996年4月成立,2002年7月19日被吊销执照(登记证),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是其主管部门,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其业务管理单位,资金来源为法人代表吕某某个人注资,债权债务也由其个人承担。1998年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将南阳有线电视台大厦工程发包给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施工。1998年6月25日原告以南阳市翔达物资装饰工程公司名义与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签订施工合同,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将南阳有线电视台大厦门厅、雨篷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确认按市场价直接费x元,对原告一次性包死,盈亏自负;施工过程中有线电视台和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认可的施工签证、变更等另行计算,相应增加或减少直接承包费;一次性包死的直接费由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进入大厦工程决算,按大厦工程类别取费决算,原告不再取费。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督执行方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999年5月27日,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终止了挂靠协议,双方脱离了主管与被主管关系。2002年,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原告以南阳市翔达物资装饰工程公司名义向本院起诉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吕某某,请求支付工程款x元。2003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出具弃权书,放弃了对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权利。2006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吕某某实欠南阳市翔达物资装饰工程公司x元,刘某某经理表示只要x元整,于2006年8月9日全部付清;二、在吕某某支付x元以后,吕某某与南阳市翔达物资装饰工程公司(刘某某经理)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南阳市翔达物资装饰工程公司(刘某某经理)在收到x元以后,向卧龙区法院撤回对吕某某的个人起诉;本协议一式三份,南阳市翔达物资装饰工程公司(刘某某经理)、吕某某各执一份,第三份交予卧龙区法院,做为撤回起诉的依据。协议达成后,被告吕某某支付原告x元,原告撤回了起诉。2006年12月,原告以其个人名义再次起诉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x.63元。2008年7月,原告又撤回了起诉。2008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原告与被告吕某某和解协议、原告收款x元收据、撤诉申请书以及原告以往诉讼卷宗材料;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其与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终止挂靠协议书、原告弃权书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本案系南阳有线电视台大厦门厅、雨篷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以南阳市翔达物资装饰工程公司名义与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因南阳市恒利建筑工程处由被告吕某某个人注资并个人承担其债权债务,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是原告和被告吕某某,双方之间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转包和施工管理单位、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发包和主管部门,不直接与原告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只基于被告吕某某对原告承担责任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又因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已不存在工程款纠纷。原告诉称和解协议不涉及本案x.73元人工费,但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应当视为和解协议涉及原告施工的全部费用,即原告与被告吕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故原告请求被告吕某某支付x.73元人工费,本院不予支持;请求被告南阳市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某革

审判员王宛闽

审判员王轶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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