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杞县汽车运输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杞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乙,经理。

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豫x号(豫x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和车损险等险种,2010年1月6日7时,李某强驾驶投保车辆行驶到通许东关转盘时,因驾驶不慎导致该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和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该事故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x元,原告申请被告理赔,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保险金x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豫x号(豫x号挂)货车于2009年4月1日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2009年4月2日至2010年4月1日。2010年1月6日7时,原告司机李某强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通许县X镇东关转盘,因驾驶不当造成翻车,致车辆损坏,原告方将事故情况报告被告后,被告方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派人出险查验,并制作了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勘验记录,认定原告司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吊车拖车作业费及施救费5000元,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认定原告车辆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x元,原告支付估价费770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双方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结论书、收款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在该事故中原告支付的施救费5000元,估价费770元及车辆损失价值x元,被告应予理赔,原告要求被告赔付x元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杞县汽车运输公司保险金x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随判决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文民

审判员孙军

审判员周景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