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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陈1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陈2X。被告于2008年外出务工后与别的女人有了婚外情,被告每年务工收入8万元,但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也没给原告一分钱,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已做绝育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1X、陈2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原、被告共同财产院落一座,房屋三间及部分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5、支付原告经济帮助3万元;6、被告的存款6万元依法分割。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陈1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陈2X,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于2008年外出务工后至今曾因有事回家短暂逗留过一、两次,但原、被告未一起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变更诉状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抚养婚生子陈1X、陈2X,抚养费自理,原告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户籍证明等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分居已达两年以上,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两个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也愿意抚养两个孩子且主动要求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故以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均自理为宜。因原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和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3万元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陈1X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陈2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三民

审判员亓国战

审判员朱博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白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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