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获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县X镇X村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订亲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后,两人感情开始逐渐恶化,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对孩子不管不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孩,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辩称,两人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1年冬天,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订亲,1994年12月1日在史庄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吵架,致使原、被告感情渐渐破裂。2003年7月8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离家长住娘家,至今未归。2003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负担,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现年八岁,由郭某某抚养至李某小学毕业,此后由被告抚养。抚养期间,抚育费各自负担,各自抚养期间均允许对方探望。
三、郭某某带走被子五条,其余财产均归李某某所有。此财产及原告以自已名义办好的宅基地使用证均定于2003年7月21日前交接。从此以后,因宅基地证所发生的借贷关系等经济来往与原告无关。
四、夫妻共同外债(略)元,由原告偿还外债中张小利(原告姑家的)的外债5000元,剩余8000元,由被告偿还。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共计30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有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逢喜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岳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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