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与安阳市铁西区石油公司确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

负责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铁西区石油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大东门X号。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梅园庄支行)因确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工行梅园庄支行委托代理人姬卫民,被上诉人安阳市铁西区石油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民、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6月13日,安阳市铁西区石油公司(以下简称铁西石油公司)在工行梅园庄支行贷款150万元,后归还70万元,下余80万元未还。1997年12月25日,铁西石油公司在工行梅园庄支行贷款20万元。1998年12月31日,铁西石油公司在工行梅园庄支行贷款70万元。1999年工行梅园庄支行将铁西石油公司诉至法院,铁西区法院经审理作出(1999)铁经一初字第X号、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铁西石油公司偿还上述三笔借款,共计170万元。判决生效后,工行梅园庄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上级工商银行有关优惠偿债政策,杜正祥于2003年6月30日以铁西石油公司名义归还工行梅园庄支行贷款本金85万元。2005年6月4日,工行梅园庄支行将铁西石油公司下欠贷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并在《河南商报》上发布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华融资产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06年9月19日,工行梅园庄支行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法院文峰区法院出具公函,称仍享有对铁西石油公司的债权,要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文峰区法院将铁西石油公司位于安阳市殷都区X路北侧油库查封,并于2007年1月30日书面通知拍卖铁西石油公司的油库。铁西石油公司向文峰区法院提出铁西石油公司与工行梅园庄支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的执行异议。2007年8月9日文峰区法院作出(2005)文法执字第14-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铁西石油公司的执行异议。2007年11月27日,殷都区法院经过调解,作出(2007)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从华融资产公司购买的中国工商银行对铁西石油公司的债权(本金85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刘某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3日作出(2007)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文峰区法院(2007)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确认铁西石油公司尚未注销,尚有形式的法律地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铁西石油公司撤回要求工行梅园庄支行赔偿损失12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工行梅园庄支行认为铁西石油公司已经不存在,不具有原告资格,因文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铁西石油公司尚未注销,尚有形式的法律地位。因此,铁西石油公司具有主体资格。1999年铁西区法院作出的(1999)铁经一初字第141、185、X号经济判决书,判决确认铁西石油公司欠工行梅园庄支行贷款本金17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杜正祥以铁西石油公司名义归还工行梅园庄支行贷款85万元,从手续上看应视为铁西石油公司还款。杜正祥陈述该款是用于购买工行梅园庄支行债权,但杜正祥与工行梅园庄支行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也未通知债务人铁西石油公司,故工行梅园庄支行辩称原、被告之间还存在8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采信。另外8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工行梅园庄支行经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而后华融资产公司又转让给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又经殷都法院调解转让给刘某某,故刘某某拥有该8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因此,铁西石油公司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原告安阳市铁西区石油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之间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安阳市铁西区石油公司负担7700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负担100元。

工行梅园庄支行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铁西石油公司早已于2003年12月改制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其公章保留三年后于2006年12月25日上缴至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所以铁西石油公司不具有原告资格。即使铁西石油公司具有原告资格,也应当申诉而不是起诉。工行梅园庄支行和铁西石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业经铁西区人民法院的三份经济判决所确认。在执行过程中,铁西石油公司也曾提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文峰区人民法院(2005)文法执字第14-X号民事裁定驳回,该裁定也早已生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铁西石油公司现在又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和上述法律规定,故其应当通过申诉而不是起诉寻求解决。证人杜正祥以石油公司名义在工行梅园庄支行“存款”85万元,而不是“归还”石油公司在工行梅园庄支行的贷款,且铁西石油公司也未提供任何杜正祥替其还款的理由和证据。之所以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通知债务人,是因为杜正祥和工行梅园庄支行最后未达成购买债权的协议。当然杜正祥也就不能找石油公司追偿,而原审认定杜正祥是替石油公司还贷款是不符合事实的。即使认定铁西石油公司归还了85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未消灭,因为还有多年的利息未给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铁西石油公司的起诉。

铁西石油公司答辩称:铁西石油公司并没有注销,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关执行案的执行标的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铁西石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是合法的。因文峰区法院继续执行已经履行完毕的判决,铁西石油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以异议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上级法院告知异议人应提起诉讼确认该争议。上诉人称铁西石油公司不应提起诉讼解决该争议,是对铁西石油公司诉讼权利的无理剥夺。铁西石油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的还款由上诉人在2005年5月2日出具的《关于安阳市铁西区石油公司损失类贷款剥离项目的说明》可以确认。并有工行梅园庄支行向原告出具的扣收已转让贷款特种传票予以确认。根据当时上级银行的优惠政策,偿还85万元本金后不用再偿付利息。另85万元及利息上诉人已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债权债务已消灭。至于经手人是谁,都不妨碍还款的事实。证人杜正祥曾作为工行梅园庄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后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我们不认可。我们贷款已还清,上诉人上诉请求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公正裁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文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可以确认铁西石油公司尚未注销,尚有形式上的法律地位。所以,铁西石油公司具有主体资格的事实无可置疑。2003年6月30日,杜正祥以铁西石油公司名义交工行梅园庄支行85万元,工行梅园庄支行出具的现金存款凭条上的存款人是铁西石油公司。工行梅园庄支行2003年6月30日特种转帐支票记载的该85万元的汇、收款单位均是铁西石油公司。故杜正祥交工行梅园庄支行的85万元应视为铁西石油公司归还的贷款。且根据当时中国工商银行的优惠偿债政策,应视为85万元贷款本息已清。另外85万元的债权本息因工行梅园庄支行已转让,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存在并无不当。铁西石油公司和杜正祥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工行梅园庄支行认为与铁西石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向文峰区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文峰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铁西石油公司向文峰区法院提出与工行梅园庄支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的执行异议,文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铁西石油公司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了其异议。铁西石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工行梅园庄支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对此本院认为,铁西石油公司与工行梅园庄支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发生在生效判决之后,属于新的事实,新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受理并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容,针对的是经过审判程序而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而文峰区法院的(2005)文法执字第14—X号民事裁定只是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是经过审判程序的案件。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工行梅园庄支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常跃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