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郝某某与李某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7月,被告李某某之父李某珊为给原告介绍工程,原告给付李某珊现金5万元,但李某珊一直未给原告介绍工程。1998年10月李某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表示1999年3月15日前还清。1998年4月,原告又借给李某珊人民币2000元,李某珊亦未归还。原告于1999年5月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珊还款,法院于1999年5月27日以(1999)管民初字第X号判决判令李某珊还款,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李某珊于2007年10月份患突发性心脏病死亡。现李某珊的遗产只有其与儿子李某某等人共有的一处房产,现该房产由李某某占有,因共有财产未析产,法院无法执行,故原告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请求依法对李某珊和李某某共有的房屋进行析产。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起诉要求代位分割债务人李某珊与被告李某某的共有房产,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珊与李某某存在共有财产,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债务人李某珊与李某某存在共有财产,故原告郝某某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霞

审判员杨兵

代理审判员张健华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建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