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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河南省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对郭永海申请执行河南亚神实业集团公司一案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玉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东建材大世界购物广场二期BX号。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郑州中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玉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玉玲称,异议人与张某某于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楼东X单元X号房子,于2003年10月2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房属于异议人的婚前财产,而张某某欠郑州中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材料款时间为2009年10月份,故金水区人民法院查封异议人房产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09年10月4日原告与第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21日和12月9日向第三人张某某供货,共计货款x元。后本院作出(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第三人张某某支付原告郑州中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x元及违约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郑州中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某某配偶张玉玲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楼东X单元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张某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同日向郑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出(2010)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配偶张玉玲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楼东X单元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

又查明,异议人张玉玲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09年4月1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张某某所欠之债发生在张某某与张玉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玉玲不能证明该借款系张某某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故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配偶张玉玲名下的房产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张玉玲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玲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向阳

审判员孙利平

代理审判员赵培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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