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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科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福,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敏,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郑州科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科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保福、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2月15日,原、被告签定了“供用粉煤灰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使用期限15年”并且被告生产排放的粉煤赤渣和厂后灰沟存放的粉煤灰渣供原告独家使用,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因此而造成原告不能满负荷生产或停产,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然而,2007年4月28日,被告与白军建签订了一份“灰渣搬运协议”,被告开始外卖煤灰。2010年11月4日、11月8日,原告正常取灰生产,又遭堵路阻挡,原告多次找被告提出合法合理要求,被告以其停产为由,不予理睬。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供用粉煤灰渣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并排除干扰,停止侵害。

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辨称:双方签订的供用粉煤灰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该协议应当解除,被告也没有侵害原告的行为。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5日,原、被告签定了“供用粉煤灰渣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使用期限15年,被告今后生产排放的粉煤赤渣和厂后灰沟存放的粉煤灰渣供原告独家使用,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因此而造成原告不能满负荷生产或停产,被告承担全部责任。2008年4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郑政文【2008】X号文件,决定对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予以关停,但被告仍然供暖。2010年11月4日、11月8日,原告正常取灰生产,遭他人堵路阻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以其停产为由,不予理睬。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供用粉煤灰渣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并排除干扰,停止侵害。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所签订的粉煤灰渣供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只要存有煤灰,就要履行协议,被告辩称其供电已被政府关停,供暖系政府行为与本案无关,被告以此拒绝履行协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堵路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干扰,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州科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于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所签订的“供用粉煤灰渣协议”有效,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

二、驳回原告郑州科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刘沛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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