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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某,女,1961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河南论衡(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X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留群,河南顺河(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52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刘某,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秦某、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返还银行存折一张、存单四张,归还营业房、住宅房的房屋产权证书二份、公开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秦某、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某予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予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荟

审判员刘某龙

审判员韩雪玉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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