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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

辩护人郭X,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x号时风牌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乡市五丰谷物有限公司门口向西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何XX相撞,致使何XX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右下腹部腹壁约x腹壁外翻缺损,撕裂状损伤,肠管大量外露突出,可见局部肠管断裂,有肠内容溢出。肇事后被告人吴某某逃逸。经鉴定,何XX的损伤属重伤。经辉县市X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何X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何XX经济损失x元。3、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何XX之损伤属重伤。4、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何XX血液中含有乙醇。5、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何XX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刹车闸把上蓝色附着物与吴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右后侧蓝色油漆、右侧中部、前部、驾驶室处蓝色油漆有机成分一致。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本案的肇事现场。7、证人任XX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他和何XX在曹小三家喝过酒后,何XX带着他返回赵固二矿上班,行驶到冀屯乡X村小营南时,有一辆机动三轮车由东向西倒车时,何XX驾驶摩托车撞倒三轮车上了,发生事故后那辆机动三轮车往北走了。8、证人任XX证言,证实事发当天接到一个电话说何XX出事了,就赶到现场,并且用手机报案了。9、证人尚XX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她在家看电视,听到外面咚的一声响,出来看到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路东翻着,地上躺着一个人,有人用手机报案了。10、证人孙XX证言,证实其在公司门岗时,听到咚的一声响,出来后看到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路东翻着,路上躺了一个人,还有一个人在路上站着,就让这个人就门岗的电话报警了,没有见到肇事车辆。11、证人梁XX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他和吴某某、师XX三人一起去新乡市五丰谷物有限公司卖粮食,当吴某某卸完粮食驾车由东向西返回公司准备拐弯时,由北向南过来一辆摩托车,速度很快,当摩托车绕过三轮车时,听到三轮车后面扑嚓响了一下,摩托车翻在了路东面,其和吴某某下车看了看三轮车后部,没有发现碰撞的痕迹,后来吴某某到公司算帐后,其坐上吴某某的车就走了。12、证人师XX证言,证实证实事发当天他和吴某某、梁XX三人一起去新乡市五丰谷物有限公司卖粮食,当吴某某卸完粮食驾车走到公司门口时,其听到咚的一声响,后看到地上翻了一辆摩托车,没有看到事故是怎样发生的。13、被害人何XX陈述,陈述了事发当天他和任XX在曹XX家喝过酒后,自己驾车带着任XX返回赵固二矿上班,行驶到冀屯乡X村小营南时,从路口出来一辆机动三轮车,自己就赶紧刹车,结果那辆机动三轮车把他撞翻后往北走了。1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供述了自己驾车在新乡市五丰谷物有限公司门口转弯时,听到后边响了一声,下车看了看没有发现碰撞的痕迹,在公司算帐后,就驾车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相关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09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居芳

审判员周智霞

人民陪审员何光平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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