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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现年42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x,陕西省乾县人,住(略),农民。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2011年1月18日被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2月10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能为他人办理机动车B2增驾A2业务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师增辉、张光辉、王某勇现金共计66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另查,被告人王某已向三被害人赔偿6600元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为纲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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