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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峰,男,生于1979年7月29日。

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8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2006)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双方均有婚姻史。2005年4月8日、2005年6月1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和x元并出具借条两份。该两份借条分别载明:“欠条今借杨某某现金壹万元整,¥x.00,借款人:王某某,2005.4.X号”、“借条,今借现金叁万元整,¥x%2005.4.X号贰万、2005.6.X号壹万)共计叁万元,借款人:王某某,2005.6.X号”。2005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在鲁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1日,原告向鲁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2006年9月13日,原告又向鲁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清偿上述三笔借款共计x元。2006年10月23日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借条中的“王某某”三个字系其本人书写,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依法委托平顶山鹰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该鉴定所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平检文鉴字(2007)第X号司法鉴定书,其结论为:2005年4月8日“欠条”和2005年6月X号“借条”中的“王某某”三字不是王某某所写。原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无异议,依双方协商确定意见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该鉴定所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豫正诚司鉴所(2008)文鉴字第X号文书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倾向认定落款日期为“2005.6.1”号的《借条》和落款日期为“2005.4.8”的《欠条》是王某锋又名(王某某)本人所写。”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辩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原告所持的“欠条”、“借条”中的“王某某”三字是否系被告书写。根据被告的申请,平顶山鹰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作出“欠条”、“借条”中的“王某某”三字不是被告所写的鉴定结论后,原告申请重新鉴定,被告表示没有异议并同意重新鉴定,此后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倾向认定《借条》、《欠条》是被告本人所写的鉴定结论。相对而言,该鉴定结论系双方在一致同意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而作出的,而且其鉴定主体资格适格、鉴定程序合法,故对此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据此确认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分三次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存在。现原告持上述“欠条”、“借条”请求被告清偿借款x元,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清偿借款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411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及诉讼请求为,一、原审判决理由不成立,第一次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我们共同选的,平顶山鹰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在鉴定主体上资格是适格的。但第二次鉴定机构不是我们共同选的,第二次鉴定严重超期,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上诉人要求再次鉴定,被鲁山县法院拒绝是违法的。上诉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二、被上诉人无论在离婚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上,还是在离婚诉讼中都说双方之间无债务,可现在却提出上诉人借他4万元,这是不合情理的不真实的。被上诉人称借款时间是在同居之后,但无说出上诉人借款的用途,更无说出款项的来源,是不合情理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某某辩称,欠条是真实的,是王某某给我打的欠条,王某某对欠条有异议并申请鉴定,鉴定后的结果也是王某某所写。我的经济来源有我的工资,还有一部分我也有贷款。条子是我写的,条子下面的“王某某”的名字是他自己签的。第一张借条是在王某某家打的,第二张是在学校门口写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二审诉讼中,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由于王某某不承认欠条的真实性,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2005年4月8日的欠条和2005年6月1日借条的真实性,即两张条据上的签名是否系王某某本人所签。原审诉讼中,王某红对于第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二次鉴定。原审法院为此征得王某某同意后,又组织双方另行选择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的豫正诚司鉴所(2008)文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此次鉴定主体资格适格、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对于上诉人王某某称鉴定机构不是我们共同选的,严重超期要求再次鉴定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二次鉴定结论,杨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于王某某称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债务不存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其称离婚诉讼中双方未提及有债务,及借款来源存在不清的上诉理由,即使该事实存在,也不足以否定和推翻本案债务事实的存在,故对于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6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邢智慧

审判员吴延峰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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