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伟),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区辛北南庄居委会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张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区辛北南庄居委会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北京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5)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6日17时,上诉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前方顺行推人力车的盖某德相撞,致盖某德受伤。2004年12月5日,盖某德经垦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上诉人支出医疗费(略)。3元、交通费500元。
另查明,被上诉人王某某系受害人盖某德之妻,盖某丙系受害人盖某德之子,盖某丁系受害人盖某德之女,盖某戊系受害人盖某德之父,被上诉人盖某戊共有两个儿子。2005年5月17日,山东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鲁烟司鉴所(2005)临精鉴字第X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被告张某甲精神发育迟钝(中度);无刑事责任能力。山东省2004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方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方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具体支付办法为:于2005年11月7日上午支付2万元;于2006年1月31日前付清余款);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990元、实际支出费2075元,由被上诉人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上诉人方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翟玉芬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于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