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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辖终字第3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台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懂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34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注册地为桓台县X镇X路X号,要求将案件移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发生争议后可以法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东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赵淑媛

审判员张勇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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