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009年7月30日病故),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某、赵某甲、王某、张某、赵某乙、赵某丙与被上诉人洛阳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08年7月29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孟劳仲案字(2008)X号仲裁裁决书。2、要求被告对原告的病情进行职业病鉴定。3、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医疗费。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8)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六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代理人、赵某甲、张某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洛阳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到庭加了诉讼。上诉人王某、赵某乙、赵某丙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薛志毅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李某芳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