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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毕业,住(略),登封市公安局干警,2008年10月到登封市看守所工作,2009年4月任登封市看守所管教。因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XX,男,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身为登封市看守所管教,以未成年监室被监管人员潘XX殴打郭XX违反监规为由,指使已决监室被监管人员曹XX在未成年监室门口使用硬塑料管殴打潘XX10下,并对其加戴械具7日。2009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身为登封市看守所管教,以未成年监室被监管人员仝XX、刘XX打架违反监规为由,指使已决监室被监管人员曹XX在未成年监室门口使用硬塑料管殴打仝XX、刘XX各10下。后被告人王某又以郑XX、陈XX、仝XX、郭XX欺负赵XX违反监规为由,指使已决监室被监管人员曹XX、段XX、孙XX在管教办公室使用硬塑料管殴打郑XX、陈XX、仝XX各50下、郭XX30下。2009年6月下旬某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身为登封市看守所管教,以未成年监室被监管人员田XX学习时睡觉违反监规为由,指使已决监室被监管人员曹豪杰使用硬塑料管殴打田XX5下。后又以陈XX、郭XX用刘XX的票购买东西违反监规为由,指使已决监室被监管人员曹XX在未成年监室门口使用硬塑料管殴打陈XX20下、郭XX12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XX、仝XX、刘XX、郑XX、陈XX、郭XX、田XX的陈述;证人曹XX、段XX、孙XX、刘XX、赵XX、申XX、严XX、马XX、荣XX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登封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看守所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多次殴打其他多名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王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归案后能真诚悔过,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桂

审判员孙素平

审判员吴蓉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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