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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0-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辖终字第4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X乡X村人,现住(略)。

上诉人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受聘于孙世界,而孙世界于上诉人之间除了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外再无其他任何联系。因此,一审裁定认定'合同的履行地在(略)'是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案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法院再予以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为此,请求撤销东营区法院的上述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上诉人承包的H区工程共编制五个作业项目部,统称华美集团,孙世界为华美集团三区项目部区长经理。被上诉人被该集团三区项目部经理雇用为技术员、资料员这正是劳务合同存在的事实,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劳务合同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法院即可受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法院再予以受理。本案确定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而且该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在山东省东营市安居工程工地,该工地位于东营区的辖区,为此原审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此案。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以及上诉人是否有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的义务等问题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审查。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牛国昌

审判员赵淑媛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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