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xx诉洛阳市自来水公司(现更名为洛阳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及洛阳市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曹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水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村委会副主任。

张xx诉洛阳市自来水公司(现更名为洛阳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及洛阳市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xx于2005年10月向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6)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洛阳市自来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以(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时张xx未按时到庭,西工区人民法院按其撤诉处理。张xx于2008年6月以同一事由再次起诉,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xx集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水山、姬某某,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波和被上诉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3日上午,原告门前自来水主管道断裂,自来水外溢,被告进行了维修,阻止自来水外溢。次日,原告房屋倾斜、裂缝现象严重,原告无法在危房居住,引起本案纠纷,诉至法院。另查明,1、原告称其房屋建成时间为1996年6月,该房屋院内地坪及房屋南墙基础下方有两孔废弃的窑洞;2、事发当天塌陷的坑洞已被填埋;3、在2005年本院审理张xx诉洛阳市自来水公司(现更名为洛阳市xx集团)、洛阳市X乡X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洛阳市新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质量、价值鉴定,洛阳市新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危险性鉴定评定为D级,房屋已无可修复性,并会随时倒塌造成临近建筑物损坏,应立即拆除。房屋完全重置价为x.10元,该次鉴定费用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xx集团承担本案管道破裂与房屋塌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较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释明,若xx集团不能证明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本身无过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被告xx集团坚持不对二者的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且坚持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事发现场已无法复原,其因果关系的鉴定亦无法进行,但从管道破裂与房屋倾斜裂缝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存在先有管道破裂的事实,其后发生房屋倾斜裂缝的事实,这种现象符合房屋基础被水冲刷浸泡从而松动下陷导致房屋地上建筑受损的常识,而xx集团辩称是原告房下防空洞塌陷造成原告房屋倾斜裂缝,防空洞塌陷的同时将自来水管道及排污管拽断,若如其所说,则最有可能发生房屋的倾斜裂缝紧随防空洞塌陷、水管断裂而出现的状况,而非房屋倾斜裂缝出现在水管断裂跑水的第二天;且原告房屋建成已逾十年,其间并未出现损坏现象,在水管断裂跑水的次日便发生如此严重的损坏,若说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仅是巧合恐为常人所不服;另从司法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可知,是由于大量水进入房下废弃窑洞,造成窑洞塌方,从而使房屋地基塌陷,继而引起房屋的倾斜裂缝;综合以上分析,原告房屋的倾斜裂缝与被告xx集团的水管断裂跑水存在因果关系,xx集团应对其管控的水管因跑水所致原告房屋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村委会在本案中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房屋价值减损及重置价款举证充分,虽然现在的重置价可能会与原重置价存在差距,但当事人各方均不愿再对此予以鉴定,故对该重置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xx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x.10元。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洛阳市xx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10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由被告洛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宣判后,xx集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某任。一、一审判决没有认定防空洞塌陷的基本事实。二、一审程序违法,原告的重新起诉是规避法律制度,凡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依法应一律回避,但一审参与过该案讨论、批复的审判人员和庭长仍然审理该案,他们先入为主,连防空洞塌陷这一最基本的事实都不予认定,结果作出了与原一审同样的错误判决。三、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案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张xx,在原二审时上诉人已经阐明了这种理由的正确性。一审法院仅询问双方是否申请鉴定,并没有告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上诉人。四、原告房屋倾斜、裂缝的原因是原告房屋下面的防空洞塌陷所致,而非自来水管和排污管断裂所致。五、原告房屋选址错误,不应将其房屋建在地基不实的防空洞上,且建三层楼房不打桩基,属于房屋建筑结构错误。原告对其房屋遭受损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其房屋裂缝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应该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责任认定和责任划分均是错误的。六、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信,一审采用质量鉴定结论中没有任何某据的因果关系分析说明显然是错误的。需要做因果关系鉴定才能得出结论的专门性问题,一审法官凭空推断是错误的。七、防空洞塌陷将自来水拽断,而不是自来水管跑水导致防空洞塌陷,自来水公司对原告房无受损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某任。

被上诉人张xx答辩称:一、一审程序合法。本案发还重审西工法院组织开庭时,由于答辩人的代理人找错了法庭晚到了一会儿,是上诉人的代理人要求法官将答辩人按撤诉处理,答辩人无奈才重新起诉,案件分到哪个庭是法院分配的,答辩人无权干涉。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发还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而答辩人现在起诉的案件是新案件,并非发还重审案件,而且与原合议庭人员均不相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知从何某来,所以一审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答辩人房屋损坏是上诉人自来水管断裂造成的。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查明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先发现自来水管断裂,而后答辩人家的房屋才开始慢慢裂缝。是自来水管断裂在先,上诉人认为是防空洞塌陷造成自来水管断裂和答辩人房屋倾斜、裂缝,如果按上诉人所称是防空洞塌陷造成的,那么应是答辩人家的房屋先出现倾斜、裂缝,但事实并非如此。鉴定书中的分析部分也说的很清楚,上诉人否认这一事实,但一审时并未申请有关鉴定和提供其他证据,当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洛阳新科司法鉴定中心是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后才得出的鉴定报告,结论科学合理,重置价格是按当时的材料价格所作的,现在十万余元根本不可能再建象答辩人以前那样的房子。所以,一审判决正确,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使答辩人早日重建房屋。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无新的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因张xx在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时未按时到庭,西工区人民法院以(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张xx撤诉处理,后张xx又重新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西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已更换了原合议庭成员,并未违反民诉法关于回避的相关法律规定,xx集团上诉称凡参与过该案讨论、批复的审判人员和庭长也应回避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本案中xx集团和张xx对xx集团的自来水管道断裂和防空洞塌陷及张xx的房屋受损的事实无争议,但对张xx房屋受损的原因即自来水管道断裂及防空洞塌陷的先后顺序说法不一。张xx主张是xx集团的自来水管道断裂造成了自家房屋倾斜、裂缝;xx集团则主张是防空洞塌陷拽断了自来水管道后引发的房屋受损。洛阳市新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认为“由于大量水进入房屋下废弃窑洞,造成窑洞塌方,使房屋地基塌陷,引起房屋基础沉陷,部分墙体下沉断裂或裂缝”。该分析说明与先发生管道断裂、后发现房屋倾斜、裂缝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xx集团的主张则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在原审庭审中对是先塌方还是水管管道先断裂造成房屋塌方xx集团曾口头表示申请鉴定,但最终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应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据此判决xx集团承担张xx房屋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张xx受损房屋的重置价格,洛阳市新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完全重置价为x.10元,xx集团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结论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734元,由上诉人xx集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祖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