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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竹舟江苗族乡X村侯家组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良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0年11月18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2002年冬两人在深圳平湖镇打工时认识恋爱,2004年10月28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一起在深圳打工,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半年后,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5年原告怀孕后回湖北娘家待产。2006年3月生育男孩田某鑫,同年9月原告带着儿子去了深圳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有能力却不安心工作,对原告和儿子漠不关心,整天沉迷于电脑股票操作,刻意隐瞒工资收入,不尽一个做丈夫的义务。2008年6月1日,儿子生病,被告却拒付医疗费。原告因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2008年7月带着儿子到福建打工。分居期间,被告也不主动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还经常对原告进行言语上的攻击,还扬言要伤原告及原告家人。原告与被告这种随时都可能对自身造成危害的人已无法共同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田某鑫的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扶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诉讼事实部分不属实,但原、被告从2008年7月份始分居是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也可以,承担也可以。

经审理查明,2002年冬,原、被告同在深圳平湖镇打工时相识恋爱,2004年10月28日,双方自愿在湖南省绥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一起在深圳打工。结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半年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多次争吵。2006年3月15日,原告在娘家生育一男孩,取名田某鑫,又名侯X鑫。2006年9月原告带着儿子和被告一起在深圳生活。原告怨被告整天迷于炒股,对原告和儿子漠不关心,在儿子患病时,也不支付医药费,刻意隐瞒工资收入,不尽丈夫、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08年7月,原告带着小孩田某鑫去了福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期间,被告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还对原告进行言语上的攻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筹资购买了原告大姐张清在湖北省随州市X镇一中学校内的旧住房一套(约83)。原、被告共同债务有:欠原告大姐张清的购房款5000元,欠原告二姐张艳借款2500元、三姐张琼借款1000元,欠被告哥哥侯丁清现金1200元、欠被告外甥女张春连现金2500元。原、被告无共同债权,被告在证券公司开设有个人帐户用于炒股,目前帐上持有部分股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庭前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田某鑫(侯田某鑫)由被告田某某抚养,原告张某自2010年12月始,每月支付小孩田某鑫的抚养费3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随州市X镇一中校内的住房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因购房欠原告大姐张清的购房款5000元由原告张某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债务中欠原告二姐张艳的借款2500元、三姐张琼的借款1000元,由原告张某负责偿还,欠被告哥哥侯丁清的现金1200元及被告外甥女陈春连现金250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责偿还;被告个人帐户内持有的股票,由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良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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