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程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2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8月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8月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8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8月1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8月14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6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8月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8月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6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8月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8月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顿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程某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交通事故同马某等某发生争执,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在焦作市X街遇到被害人马某后由王某甲纠集张某、王某乙,又携带砍刀面具伺机报复马某,王某甲安排程某乘出租车接应,在焦作市X路赵记烩面附近,王某甲、张某、王某乙戴面具持砍刀将马某砍伤后乘坐程某乘坐的出租车逃跑。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的损伤程某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1、身份证某等某证;2、证某等某证某;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程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程某无异议,并有证某马某丙证某、身份证某等某证某证、被害人马某丁陈述及鉴定结论等某据证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程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已经对被害人损失予以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

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2月5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

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人民陪审员李坤峰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尚银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张某 故意 王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