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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X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男,1988年出生于。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3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韩X以在濮阳市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与被害人张××签订了《代办驾驶证合同》、《代办增证合同》,三次骗取张××现金7650元;同年5月31日至7月1日期间,被告人韩X以在濮阳市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与被害人闫××签订《代办合同》,骗取闫××现金4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X家属退赔被害人张××经济损失8000元,退赔被害人闫××经济损失4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X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日被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闫××陈述,提取的《代办驾驶证合同》、《代办增证合同》、《代办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假驾驶证,濮阳市公安局车管所证明,退赃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犯有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韩X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韩X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仲伟丽

审判员冯志刚

审判员刘江涛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程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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