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丁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到濮阳市建业花园程××家中将其送给程××的一部紫色手机拿走,次日,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程××的轿车准备为程××接送孩子时,将一封恐吓信放入车中程××的钱包内,信中以程××孩子的生命相要挟,向程××索要现金50万元,并让程××拨打紫色手机与其联系。当晚,程××发现恐吓信并告诉了丁某某,被告人丁某某让程××报案。之后丁某某再未使用紫色手机,自动放弃犯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陈述,证人丁××证言,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调取的恐吓信、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犯有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丁某某是犯罪中止,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仲伟丽

审判员何凤英

审判员刘江涛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郝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