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东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东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镇市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秀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凯旋门A座X层H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焱,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东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东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唐秀强,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杨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东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生产冷干机、过滤器,其将设备按月结方式批发给被告,由被告销售给客户。发货方式为原告应被告订单要求,直接发给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处。自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5月22日,原告应被告要求,陆续向被告指定的客户发送各种型号冷干机、过滤器等设备,货款计x元,并向被告开出增值税发票3张,金额合计x元交于被告。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余款x元,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生产设备款x元。

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欠其设备款x元无异议。

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反诉称,2007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对冷干机、过滤器的价格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根据与原告签订的该购销合同,在与其他客户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冷干机、过滤器制造商为原告。被告依据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依照被告传真的指定,向被告的客户发冷干机、过滤器。合同履行初期,原告尚能依照双方的约定,向被告的客户发冷干机、过滤器,被告依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8年6月份,原告无故拒绝向被告指定的客户发货,延误了货期,迫使被告变更冷干机、过滤器的生产厂家,因此给被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2008年7月份以来,被告的多家客户向被告反应原告生产的冷干机、过滤器存在质量问题,其中郑州拜纳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更换冷干机、过滤器,因此给被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产品差价经济损失x元、产品更换经济损失x元,共计x元。

被告针对反诉提供证据如下:

1、日期为2007年12月26日的《购销合同》一份,意欲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且对产品的价格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日期为2008年3月27日、2008年5月14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5月21日、2008年6月3日、2008年6月10日的《购销合同》各一份,意欲证明基于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在与客户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冷干机、过滤器制造商为原告。

3、日期为2008年4月1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5月20日、2008年6月19日、2008年6月22日、2008年6月23日的传真底稿各一份,意欲证明依照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应依被告发给原告河南区域的业务员张鹏飞的传真要求,向客户洛阳鸿泰半导体有限公司、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等分别提供冷干机、过滤器、前置过滤器、精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

4、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的函件一份,意欲证明原告河南区域的业务员张鹏飞给被告的致歉函件,2008年6月份,原告未及时向被告指定的客户发货,延误了货期。

5、日期为2008年7月7日南阳淅减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淅川汽车减振器厂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修正书(复印件)、2008年7月7日被告给杭州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的传真(复印件)、2008年8月25日杭州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给被告出具的购买冷干机、过滤器的发票、2007年7月9日洛阳新晶润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修正书、2008年2月1日杭州山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证书、2008年7月18日被告给杭州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的传真、2008年7月18日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2008年7月10日平顶山辰龙水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彦国签字同意被告变更冷干机、过滤器制造商的产品购销合同、2008年10月8日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给被告出具的购买冷干机、过滤器的发票各一份。意欲证明原告不按期交货,致使被告被迫变更冷干机、过滤器的生产厂家,为此给被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

6、日期为2008年7月26日、2008年8月2日、2009年5月20日洛阳鸿泰半导体有限公司、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拜纳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发的传真、出具的证明及致函各一份,要求被告尽快解决冷干机存在质量问题及更换冷干机、过滤器,意欲证明原告的冷干机、过滤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郑州拜纳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更换冷干机、过滤器,原告应当赔偿被告经济损失x元。

7、日期为2008年11月5日的通知一份,意欲证明张鹏飞在2008年11月5日前系原告河南区域业务人员。

原告对被告提供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前四份合同(2007年3月27日、2008年5月14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5月21日)有异议,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但原告确实发过货,原告产品仅是配套产品,不属于主机;对后两份(2008年6月3日、2008年6月10日)有盖章页的合同内容无异议,由于该两份合同前后纸张颜色有差异,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中前三份(2008年4月1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5月20日)传真件无异议,后三份(2008年6月19日、2008年6月22日、2008年6月23日)原告没有收到,不予认可。对证据4张鹏飞出具的致歉函,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原告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被告不认可致歉函上显示的“河南国信机电公司”是被告,所以该致歉函不是写给被告的,且致歉函显示6月份订购,6月25日就写致歉函不符合逻辑。对证据5日期为2008年7月7日的《产品购销合同修正书》及传真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发票无异议;对日期为2008年7月9日的《产品购销合同修正书》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2008年7月18日的《产品订购合同》不予认可,认为系被告伪造,对票号为x的增值税发票无异议;对代理证书的形式有异议,不能单独作证;对2008年7月10日的《产品购销合同》有异议,认为与原告无关,不能证明变更冷干机、过滤器的事实;对2008年7月18日的传真件底稿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对票号为x的增值税发票无异议。对证据6中2008年7月26日的传真底稿有异议,认为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原告没有接到用户的反映;对2008年8月2日的传真底稿、2009年5月20日的致歉函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显示更换产品的型号、价格等,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对证据7无异议。

原告广州东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被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针对反诉提供证据如下:

1、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及中诚标志认证中心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各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出具的关于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的《检验报告》各一份;

3、广州市番禺区科学技术局颁发的牌匾照片;广州2007、2008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4、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机械行业标准、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机械行业标准;

5、东誉实验室专业检测设备照片、东誉DR品牌商标注册证书、东誉知识产权专利证书、行业内机械展览会产品银奖荣誉证书;

6、郑州拜纳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机房正常使用东誉产品的照片。

以上证据,意欲证明原告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郑州拜纳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然正常使用原告的产品,原告一直在为客户提供服务。

被告对原告以上举证不同意质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属逾期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等诉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由于原告认可曾向部分合同约定的相对人提供过产品,且认可加盖合同相对人印章部分的合同内容,故对被告主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约定冷干机、过滤器的制造商为原告的事实予以采信。对证据3中前三份传真件(2008年4月1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5月20日)原告无异议,对被告主张原告依照被告传真的指定向客户提供冷干机、过滤器的事实予以采信;后三份传真件(2008年6月19日、2008年6月22日、2008年6月23日)原告不予认可,且该证据系复印件,因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被告依据该三份传真件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4张鹏飞的致歉函,张鹏飞系原告河南区域业务人员,其致被告函件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中的发票原告均无异议,但对日期为2008年7月7日、2008年7月9日的《产品购销合同修正书》、日期为2008年7月7日、2008年7月18日的传真件,因均系复印件,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加之,原告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举证2008年7月10日平顶山辰龙水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彦国同意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冷干机、过滤器制造商的签字与本案无关,对被告以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采信。对证据6中日期2008年7月26日、2008年8月2日、2009年5月20日的传真件、证明、函件原告均不予认可,由于被告未提供原告向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以其该组证据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7原告无异议,认可被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5月22日,原告应被告要求陆续向被告指定的客户提供各种型号的冷干机、过滤器等设备,总价值为x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尚欠货款x元未付。被告对原告主张欠其设备款x元未支付的事实不持有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在履行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期间,原告不按期履行供货义务,致使被告变更冷干机、过滤器的生产厂家,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原告应赔偿产品差价经济损失x元;另主张原告的冷干机、过滤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应赔偿产品更换经济损失x元。诉讼中,被告仅举证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产品的生产商为原告以及原告河南区域业务人员张鹏飞的致歉信和被告自制的差价损失一览表,但未能提供原告向其迟延供货及原告向其提供的冷干机、过滤器存在质量问题,且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设备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向其迟延供货,造成其经济损失x元。但从被告举证原告河南区域业务人员向被告致歉函的内容及被告所列的差价损失一览表,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迟延供货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x元。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向其提供的冷干机、过滤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应赔偿产品更换经济损失x元。诉讼中,被告未举证向其客户更换产品的直接证据,故对其主张向客户更换产品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主张原告赔偿迟延供货给其造成经济损失x元及产品更换经济损失x元,因其未举证证明该经济损失客观发生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东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x元;

二、驳回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反诉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两项合计958元,由被告河南省国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燕杰

审判员刘慧敏

审判员宗同建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璐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