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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高××、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一次,又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周通、李超(另案处理)酒后到新郑市X镇X村被害人高××家,以替人要账的名义将高××、孙××打伤后逃离。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已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周通、李超(另案处理)酒后到新郑市X镇X村被害人高××家,以替人要账的名义将高××、孙××打伤后逃离。2010年4月26日,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在陕西省白水县拨打110投案,同年6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新郑市白水县看守所;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于2011年3月4日赔偿被害人高××、孙××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害人高××、孙××并于同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0年4月底的一个晚上,他酒后叫着朋友李超、周通去辛店村X组的高××家帮朋友要账,说事成后那个朋友给3000元钱,他们三个一人一千,到了高××家,他先打了一个小女孩,孙××挡着不让打她妹子,他就打开了孙××,高××回来后,他让李超和周通打高××,他还用砖头砸了高××、孙××的头。

2、被害人高××陈述了2010年4月25日晚上10点钟左右,她和女儿在家中被同村的刘某某和两个年轻孩以要账为名打伤的情况;并与被害人孙××、证人孙××、王××、孙一×、孙二×的证言相互印证。

3、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高××的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孙××的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前科情况。

6、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拘留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投案情况及案件侦破情况。

7、收到条、谅解书、撤诉申请、本院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刘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Ο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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