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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红旗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09年5月16日转社区戒毒;2010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红旗分局第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晁某在本市X镇X村其家中容留郑×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新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被告人晁某的户籍证明、案发现场图等,证人袁××、郑×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明知是吸毒人员而为其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温晓雯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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