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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原告就被告”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在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此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故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明杰

审判员聂文民

审判员孙军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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