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所(略)。
原审被告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桓台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巩某某,经理。
上诉人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与原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在桓台县,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移交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即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在东营市安居工程施工期间,多次从被上诉人张某某的五金建材部购买五金建材,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东营市东营区,而且山东起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的施工地在东营市东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东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赵淑媛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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