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亭,舞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关某某,男,1972年9月8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亭,被告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关某义,因双方性格有差异,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打架,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经过四年之久的恋爱,双方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日常生活中的瞌瞌拌拌是有的,虽然原告个人生活发生一点不愉快的事,但被告为了幸福的家庭能够原谅和忍让。确实酒后想起此事曾给原告发过脾气,过后自己也后悔,家人又批评了我,且又给岳父赔礼道歉,当着岳母作出保证,以后一定和睦相处,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请法院多做调解工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男孩,取名关某义,现正在上学。原、被告因夫妻生活小事生气,2010年10月11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经过了长达四年的恋爱,应视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虽然在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互谅互让,双方即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新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