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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金磊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刁某某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辖终字第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金磊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镇。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某沭阳县X镇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东营金磊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234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双方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2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其中约定,双方若发生争执纠纷和经济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机关处理。虽然该仲裁协议的表述不太规范,但因双方均有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当地的仲裁机构是唯一的,即东营仲裁委员会,不会使人产生歧义,故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鉴于此,原审法院受理该案不当,应予纠正。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2342-X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刁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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