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磊,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种子公司,住所地(略)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高密市种子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种子公司、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陈清霞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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