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临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9年4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市X路百货大楼。住所地:临沂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亮,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系“舒肤绒”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第一被告于2003年推出了“舒肤”、“舒绒”系列内衣产品,并自推出该系列内衣产品始,即将“舒肤”、“舒绒”以与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舒肤绒”相同或极近似的字体、字样在同类产品上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同时在上海部分繁华地段也出现了被告该系列产品的广告霓虹灯,足以误导公众。第二被告在山东省临沂市其商场内也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有一定过错。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舒肤绒”商标原系上海泰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后经转让,李某甲于2004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获得(略)号商标注册证“舒肤绒”的商标专有权。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内衣产品上使用“舒肤”、“舒绒”作为其产品名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补偿李某甲共计人民币(略)元,于本调解书签收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李某甲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对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舒”“肤”“绒”三字中任意三字或两字的组合(“舒肤绒”除外)李某甲不得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三、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后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撤回对“舒肤绒”商标提起的争议申请。
四、李某甲放弃对临沂市X路百货大楼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李某甲负担2755元,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天威
审判员张宜廷
审判员程士彬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姚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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