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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认识后不久就同居生活,后于2007年11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被告对原告经常无故打骂,并将家中门锁更换,不让原告回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8日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2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2010年4月原告曾以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后于2010年5月撤诉。2010年11月10日原告再次诉至我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柯

审判员高松申

审判员李文华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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