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45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尉氏县X乡X村马XX家盗窃三壶花生油共50斤,经鉴定,价值450元;2009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村孙XX家盗窃铁犁一套、铁耙一套、铝制蒸笼两格、潜水泵一台、电机两台、废铁100公斤,经鉴定,共计价值114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XX、孙某X、孙XX等人的陈述,证人孙某X、李XX、梁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俊豪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继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