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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泌阳县春水镇薛楼爱心采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X镇薛楼爱心采砂场。

负责人李某某,该砂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泌阳县X镇薛楼爱心采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被告泌阳县X镇薛楼爱心采砂场的委托代理人王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称,被告租赁我的挖掘机,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23日,被告结欠我租车费x元,被告给我出具有欠条及还款计划,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车费x元及利息。

被告泌阳县X镇薛楼爱心采砂场辩称,1、还款计划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被告一直没有生产,无法偿还租赁费,为此原告不具有诉权。2、原告请求的利息也因所附条件未成就,不能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有一台挖掘机租赁给被告使用,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原、被告达成了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就为被告干活,被告支付租赁费,截止2009年5月23日,被告结欠原告租赁费x元,被告单位的会计李某恒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还款计划显示:经股东会议商议决定,生产期间每出售一次精粉还贺某某钩机壹万伍仟元,(其中第一池还贰万元)以后照付壹万伍仟元,08年欠x元,09年欠x元,共计x元,09年5月11日付过x元,下欠x元。爱心砂场,加盖有李某恒的印章。还款计划出具后,第一池的贰万元没有支付,以后也没有支付,为此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挖掘机,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达成了口头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结束后,经算账被告结欠原告租赁费x,给原告出具有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没有按还款计划偿还第一池的贰万元,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x元租赁费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还款计划没有成就,被告一直没有生产,不应当支付租赁费x元,由于还款计划是被告的单方意思表示,原告没有签字同意,再者被告也没有按还款计划履行,为此,被告辩称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x元。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克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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