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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焦作第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作第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焦作第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杨某某的地址无法找到该被告,导致开庭传票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但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公告手续,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某某的准确地址,属于法定的“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鲍东敏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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