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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与富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孟某乙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树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系富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干部。

第三人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孟某乙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源、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第三人孟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甲在起诉状中称,原告父亲在1952年买房一院,1962年原告家分家时,原告与其兄孟某定各分得一半财产,原告居南,孟某定居北。1970年左右,孟某定将分得的房屋拆除并不在此院居住,而原告一直居住至今。2008年,第三人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妻子手中借走钥匙而拒还,后原告诉至法院,从法院案卷中才知道,第三人1991年时将原告的居所申请了庄基,被告在未认真审查的情况下,违法给第三人颁发了庄基证,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富集建(199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庭审前,向法庭提交了富平县X村民宅基地登记审查表。在庭审中辩称,给第三人颁发土地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办材料齐全,应予维持。

第三人孟某乙述称,争议土地是1952年原告父亲购买的属实,但在1990年原告又申请了一院庄基,争议土地队上已收回给我。原告同意收回,并同意在一年内拆除旧房。故队上将此争议土地让土地局登记在我名下,没有错误。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提举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①被告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应视为无证据。②登记内容和当事人陈述矛盾,户主不明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向法定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购买庄基地协议;2、房屋所有权证;3、证人孙某某证言一份;4、第三人民事起诉状。用以上证据材料证明,所争议土地原告一直使用,土地上所建房屋属原告所有,故被告将土地登记给第三人错误。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无效,其他证据不能证明什么。第三人认为1990年后已重新登记,房产证不真实,原告的证据没有效力。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给孟某甲庄基地处理意见;2、关于原孟某甲庄基的处理意见;3、杜村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上证据证明,该争议土地村上已处理。给自己使用。原告对第三人证据提出异议,认为,X号X号证据真实性存在,但和第三人无关,第三号证据已超举证期限。被告对第三人的证据无异议。

本案证据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告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原告一直居住该争议土地。被告的证据虽已超过举证期限,但证据真实,应视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但该证据材料相互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被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合议庭审理的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真实:原告与第三人属叔侄关系,原告在父亲购买了该争议土地后,建房一直居住争议土地,1990年12月,杜村镇莲湖一队决定收回原告庄基,处理给第三人孟某乙,但原告未按处理意见将房屋拆除。被告在1991年10月30日给第三人孟某乙颁发了富集建(199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2月,原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纠纷时,原告得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了土地证,引起诉讼。

本案庭审调查时,本案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被告给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被告第三人颁发土地证时,土地存在争议,土地来源被告不清,颁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告认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第三人认为,原告已同意将争议宅基地交回队上,队上已处理给自己,被告给自己颁发土地证合法。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查明事实,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本案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孟某乙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未对土地来源进行调查,土地来源与事实不符,且争议土地上附着物未处理。故被告给第三人颁发土地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二)项1目、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孟某乙颁发的富集建(199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水芸

人民陪审员郭茹

人民陪审员赵琴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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