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晋江市金井文头商贸有限公司与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丰民初字第906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丰民初字第X号

原告晋江市金井文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奇伟、苏某某,泉州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X路丰盛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文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金井文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奇伟、苏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份签订了一份《代售王某泉州演唱会入场券合同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金井地区设点代售2001年10月13日王某演唱会入场券,原告支付给被告所取票券金额的50%为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押金(略)元,之后,由于某种原因,王某演唱会无法举办,原告即将入场券退回给被告,但被告拒不退还押金。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押金(略)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01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已为演唱会作了大量的事前准备工作,并为之耗费200多万元,同时获得文化部门批准,但由于受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的影响,公安机关出于安全及警力方面的考虑未能批准而导致演出无法如期举行,被告虽存在一定过错责任,但原告未认真审核被告批文,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导致演唱会无法举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故应免除被告对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押金被告同意退还,但因被告为演唱会已支出大量费用,现经济较为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请求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被告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拟主办一场“2001年王某泉州演唱会”,该演唱会由泉州市文化艺术中心、福建省演出公司联合承办,并拟定于2001年10月13日在泉州侨乡体育中心陈延奎体育场举办。2001年9月18日,福建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举行演唱会,9月19日,省文化厅转发省宣传部的批复给省演出公司,同意省演出公司承办该场演出活动,同月26日,泉州市文化局给泉州1市文化艺术中心批复,同意由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出资主办,省演出公司和市文化艺术中心联合承办该场演唱会。同月28日,原告晋江市金井文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代售王某泉州演唱会入场券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同意授权乙方(晋江市金井文头商贸有限公司)在金井地区设点代售2001年10月13日王某演唱会入场券,附设售票点具体要求如下:一、乙方支付所取走票券总金额的50%为押金;……九、乙方售票金额的10%作为乙方代售本次演唱会的售票代理费用;十、本合同应严格执行,如单方违约,则违约方须赔偿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2001年9月28日向被告领取票券250张,票券总金额为人民币(略)元(其中票价980元10张、780元10张、680元20张、580元30张、480元50张、380元80张、180元50张),同时支付票券总金额的50%即(略)元给被告作为票款押金。由于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被告申办王某演唱会未能获得泉州市公安机关的批准,演唱会未能举行。同年10月2日原告退给被告票券245张,票券金额为人民币(略)元,另5张票券(票价均为180元)因当时已售出没有退回。被告在收到票券后,未能把押金(略)元退还给原告,原告催讨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认为,因被告未取得演唱会的全部审批手续,双方即签订了《代售王某泉州演唱会入场券合同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无效。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本院认证如下:

1、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何方过错责任大小如何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在未取得开办演唱会的合法审批手续情况下,便与原告签订委托售票合同,被告对导致合同无效应负完全的过错责任;被告辩称,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的间接影响,被告虽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未认真审核被告的批文,故原告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本院分析认为,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当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经过审批的演出活动,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新闻宣传、出售门票”,被告作为“2001年王某泉州演唱会”的主办单位,在申办该场营业性演出活动中,虽有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但未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被告在审批手续尚未全部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即与原告签订委托售票合同,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其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对此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

2、原告请求赔偿押金的利息损失是否应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自己未取得批准手续,而隐瞒事实真相与原告签订委托代售合同,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交纳了押金(略)元,被告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认为,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的间接影响,被告并非有意隐瞒事实真相,而是经验不足,被告已为演唱会筹备工作耗费大量资金,现经济困难,要求免除利息损失的赔偿。本院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本案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合同无效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作为“2001年王某泉州演唱会”的主办单位,在申办该场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我国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在未获得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即与原告签订《代售王某泉州演唱会入场券合同书》,委托原告进行售票活动,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其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本案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被告辩称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的间接影响,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未认真审核被告的批文,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的上述辩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故本案被告应把根据该合同取得的押金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押金(略)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自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的1个月内返还给原告晋江市金井文头商贸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略)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01年9月2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庄源美

审判员黄成玉

代理审判员张美蓉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