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XX,又名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传播邪教宣传品于2000年7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天;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09年6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X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王学军、被告人江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江XX购买了电脑,并于5月9日办理了上网手续。之后,被告人江XX多次通过自家电脑登陆法轮功网站,并在自己的个人QQ空间转载法轮功文章9篇和3个视频文件。经电子证据检查,江XX的QQ空间未设密码,其中的邪教信息可以被网民任意浏览,共有6人登录浏览39次。江XX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于2000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14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江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郑XX的证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的证明、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武陟县公安局网络监察大队的证明、武陟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的证明、武陟县公安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武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裁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X于2000年7月22日因传播法轮功宣传材料被武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2009年5月自购电脑设立QQ空间,非法转载邪教宣传品并被网民浏览,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江XX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XX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审判员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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