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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女,45岁。2009年3月10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0日,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在检查中,在被告人邵某某的音像店内查获可疑光盘4033张。后经洛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查获的4033张中抽检400张光盘,其中385张光盘为淫秽光盘,其余15张光盘数据无法读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凌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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