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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詹某乙、范某某、詹某戊、詹某己、刘某某、李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乙(曾用名詹X,别名詹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丙,河南乾元昭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别名范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丁,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陈某某,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庚,河南龙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乙、范某某、詹某戊、詹某己、刘某某、李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范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詹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詹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詹某乙、范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经济损失人民币x.63元。被告人詹某乙、范某某、詹某戊、詹某己、刘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不服,分别以“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应当以城镇标准予以赔偿”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武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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