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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24岁。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124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2005年11月2日与被害人李某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0日其女李某出生,双方未曾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欺骗手段与杜某于2009年5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杜某某陈述,结婚证、婚生女出生证明、照片,202医院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宇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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