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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张某某、母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再审一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退休干部,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再审一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再审一审被告)母某某,又名母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再审一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济源一高教师,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再审一审被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洛阳海关干部,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母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的(2009)惠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一审再审判决应判定由变更后的被告承担还款义务,而不应维持原一审判决。

经复查认为,郑州市邙山区铁炉砦学校农机配件厂是未经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某某、母某某、王某学。再审申请人王某甲曾于2004年12月13日依据(2004)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在原审被告支付x元后,王某甲于2005年8月16日以放弃余款为由向法院申请结案,此应视为王某甲对自己债权的放弃。关于再审申请人申诉称,自己有权在再审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崔航微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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