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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谷某某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大专文化,原茶陵县财政局副局长兼预算股股长,中共党员,原茶陵县第七届政协委员(2009年2月23日已被撤销),家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11月29日被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甲,茶陵县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甲、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利用担任茶陵县财政局采购办主任、预算股股长、县X组成员兼预算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参与茶陵县下东中学、腰陂中学、枣市中学、严塘中学智能广播系统采购招标、茶陵一中电脑采购、茶陵县财政局农税系统招标及茶陵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询价采购过程中,为经销商谋取非法利益,收受经销商赵强(另案处理)所送的贿赂款11.5万余元,收受经销商谭德勇(另案处理)所送的贿赂款3.8万余元、空调一台(价值1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谭德勇做茶陵县下东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谭德勇贿赂x元。

2、2003年9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谭德勇做茶陵县腰陂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谭德勇贿赂x元。

3、2003年9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谭德勇做茶陵县枣市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谭德勇贿赂x元。

4、2003年9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谭德勇做茶陵县严塘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谭德勇贿赂8000元、价值1200元的空调一台。

5、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谷某某在赵强做茶陵一中电脑生意过程中收受赵强贿赂5000元。

6、2005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赵强做茶陵县财政局农税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赵强贿赂款x元。

7、2006年年底,被告人谷某某在赵强做茶陵县财政局国库支付系统业务过程收受贿赂现金x元。

被告人谷某某于2008年7月在茶陵县财政局自查自纠过程中上交财政局纪检x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1、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2、行贿人赵强、谭德勇的供述;3、证人证言;4、茶陵县财政局采购办相关书证;5、茶陵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购合同、农税网络系统采购合同等书证;6、退赃凭证;7、被告人谷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该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利用担任茶陵县财政局采购办主任、茶陵县X组成员兼预算股股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该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能如实交待其主要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谷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其第一辩护人陈某甲辩称,被告人谷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除公诉机关已认定的自首情节外,还具有立功情节,为证实这一事实,该辩护人提供了1、会见笔录;2、办案说明;3、在逃人员信息表;4、立案决定书;5、拘留证;6、接收证明等九份证据证明。且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谷某某的家属能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同时,该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谷某某收受赵强在做茶陵县财政局农税网络系统和国库支付系统中的11万元不宜以受贿金额认定,而宜以非法所得认定。其理由是:赵强在做农税网络业务中,负责该业务采购招标的人是茶陵县X组书记郭某某,被告人谷某某参与这项业务的采购招标小组,是因为他懂电脑业务,不是因为职务或职权原因,赵强送谷某某3万元是赵强错误地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有职务上的权力,因此收受这3万元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宜以受贿金额认定;参与国库支付系统业务的询价,被告人谷某某虽然为询价小组成员,但其只是协助郭某某书记工作,赵强的报价又低于省里的招标价格,因此该8万元也不宜以受贿金额认定。鉴于以上所述,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谷某某判处缓刑。同时,对被告人谷某某判处缓刑,被告人则不可能再任领导职务,谷某某也不可能再危害社会。

其第二辩护人李某某辩称: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谷某某只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和收受了财物的两个构成要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其所受财物只能认定为违纪所得。被告人谷某某受贿罪,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利用担任茶陵县财政局采购办主任、预算股股长、县X组成员兼预算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参与茶陵县下东中学、腰陂中学、枣市中学、严塘中学智能广播系统采购招标、茶陵一中电脑采购、茶陵县财政局农税系统招标及茶陵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询价采购过程中,为经销商谋取利益,收受经销商谭德勇(另案处理)所送的贿赂款3.8万余元、空调一台(价值1200元)收受经销商赵强(另案处理)所送的贿赂款11.5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谭德勇做茶陵县下东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谭德勇贿赂x元。

2、2003年9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谭德勇做茶陵县腰陂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谭德勇贿赂x元。

3、2003年12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谭德勇做茶陵县枣市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谭德勇贿赂x元。

4、2004年2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谭德勇做茶陵县严塘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谭德勇贿赂8000元、价值1200元的空调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①、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在谭德勇做茶陵县下东中学、腰陂中学、枣市中学、严塘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中收受谭德勇贿赂款3.8万元及一台空调,同时还证实了,谭德勇之所以送其贿赂,是因为其时任采购办主任,茶陵县教育局如需自行采购智能广播系统,必须经其批准,而谭德勇与教育局的关系密切,在实际操作中,其批准了茶陵县教育局自行采购上述中学的智能广播系统。

②、行贿人谭德勇的供述,证实了其在做茶陵县下东中学、腰陂中学、枣市中学、严塘中学智能广播系统业务中送给被告人谷某某贿赂款3.8万元及一台空调的事实,同时还证实了,其所以要送谷某某款物,是因为谷某某时任采购办主任,教育局所属上述中学采购招标智能广播系统须经采购办批准和监督,其为顺利做成上述业务,所以送款物给谷某某。与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相吻合。

③、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茶陵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会议记录,采购合同等书证,证实了上述智能广播系统业务审批以及招标、谭德勇实际中标的情况。

被告人谷某某的第二辩护人李某某的质证意见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检察机关做过七次供述,供述中收受贿赂的金额不一致;采购办将校园智能广播系统批给教育局自行采购并不是批给谭德勇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的几次供述中收受贿赂的金额存在出入,是因为其收受贿赂的次数多,年度时间长所致,而且其在庭审中,强调了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吻合的那两次供述(11月30日、12月26日所作)是真实的,故对此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采购办将校园智能广播系统批给教育局自行采购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谷某某、和行贿人谭德勇的供述中,证实了谭德勇送钱物给谷某某,是希望谷某某将这批业务批给教育局自行招标采购,谷某某对教育局采购智能广播系统起监管作用,谭德勇希望谷某某在招标中帮其顺利中标、做成业务。同时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中提到,其知道谭德勇与教育局关系密切,其将智能广播系统批给教育局自行采购,其实就已经关照了谭德勇。故对此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5、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谷某某在赵强做茶陵一中电脑生意过程中收受赵强贿赂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及其两位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行贿人赵强的供述,两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以及采购中心验收结算书等书证,足以认定。

6、2005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赵强做茶陵县财政局农税系统业务过程中收受赵强贿赂款x元。

7、2006年年底,被告人谷某某在赵强做茶陵县财政局国库支付系统业务过程收受贿赂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①、行贿人赵强的供述,证实了赵强在做成茶陵县财政局农税网系统以及国库支付系统业务后,送给被告人谷某某贿赂款11万元的事实,同时还证实了,其所以送谷某某钱款,是因为被告人谷某某在上述两项业务中,分别担任了评标小组的评委和询价小组的成员,在实施招标和询价过程中给予了其关照,使其顺利做成这两笔业务。在做国库支付系统业务中,被告人谷某某与询价小组到株洲询价,其单独对谷某某讲,希望他帮忙关照,如做成,一定感谢。谷某某回答:要的。后其顺利做成。

②、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在赵强做成茶陵县财政局农税网系统和国库支付系统业务后,收受赵强贿赂款11万元,收受贿赂的原因与行贿人赵强所供述的相吻合。

③、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谷某某因为懂农税网系统,所以财政局决定由被告人谷某某参与该系统的招标;还证实了国库支付系统业务,是以财政局预算股为主,时任局党组成员兼预算股股长的谷某某参与了该业务的询价。

④、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谷某某参与农税网招标是因为其懂该系统的价格、配置和采购程序,谷某某负责该系统的验收把关。还证实了谷某某在参与国库支付系统业务中,由谷某某列出清单,然后将清单发函给所邀请的公司,谷某某认为赵强的公司提供的系统好,询价小组同意由赵强做该笔业务。

⑤、采购合同,付款报告,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了与赵强签订购买国库支付系统的合同以及支付货款的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谷某某于2008年7月在茶陵县财政局自查自纠过程中上交财政局纪检x元。在检察机关退赃15.4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及其两位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茶陵县财政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有:

①、茶陵县财政局文件,证实了被告人谷某某的任职情况。

②、被告人谷某某的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谷某某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③、侦查说明,证实了被告人谷某某准备去侦查机关投案、检察院领导让其在自己的办公室等待侦查人员。

被告人谷某某的辩护人陈某甲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①、会见笔录,证实了被告人谷某某在县看守所会见律师时,提供了批捕在逃人员周建伟下落线索,并提出,该线索的具体情况其朋友陈某清楚。

②、谈话笔录,证实了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谷某某提供的线索,找到知情人陈某,了解在逃人员周建伟的下落线索。

③、办案说明,证实了茶陵县公安机关通过被告人谷某提供的线索,找到知情人陈某,最终将攸县公安局刑拘在逃犯罪嫌疑人周建伟抓获,并移送攸县公安局的情况。

④、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了周建伟系攸县公安局刑拘在逃人员。

⑤、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了攸县公安局对周建伟赌博案立案以及对周建伟批准拘留的情况。

⑥、接收证明,证实了攸县公安局接收茶陵县公安局抓获的周建伟,并兑现奖金500元的情况。

公诉机关对上述证实被告人谷某某有立功情节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利用担任茶陵县财政局采购办主任、茶陵县X组成员兼预算股股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3.5万元,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某的辩护人陈某甲及李某某均辩称:被告人谷某某在茶陵县农税网以及国库支付系统业务中,被告人谷某某只是因为懂电脑,才参与到该项业务的招标和询价,不是因为其职务或职权的原因,所以被告人谷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议庭评议认为,不管被告人谷某某是具有懂电脑还是其他特长,茶陵县财政局据此委以其农税网采购小组成员及国库支付系统询价小组成员的职务,其就具有了相应的职务和权力。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采购活动中只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应以受贿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谷某某的第二辩护人李某某还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收受谭德勇贿赂3.8万元不能成立。因为,在检察机关做过七次供述,供述中收受贿赂的金额不一致;采购办将校园智能广播系统批给教育局自行采购并不是批给谭德勇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的几次供述中收受贿赂的金额存在出入,是因为其收受贿赂的次数多,年度时间长所致,而且其在庭审中,强调了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吻合的那次供述是真实的,故对此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采购办将校园智能广播系统批给教育局自行采购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谷某某、和行贿人谭德勇的供述中,均证实了谭德勇送钱物给谷某某,是希望谷某某将这批业务批给教育局自行招标采购,谷某某对教育局采购智能广播系统起监管作用,谭德勇希望谷某某在招标中帮其顺利中标、做成业务。同时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中提到,其知道谭德勇与教育局关系密切,其将智能广播系统批给教育局自行采购,其实就已经关照了谭德勇。故对此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谷某某准备去投案,后被侦查机关带走调查,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在侦查机关积极退赃,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首后又立功,其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对被告人谷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谷某某在检察机关退缴的赃款x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志勤

审判员谭艳

人民陪审员蒋定福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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