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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交通局火车站搬运站与被告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浚县交通局火车站搬运站,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火车站。

代表人赵某某,该搬运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谷平,鹤壁市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浚县交通局火车站搬运站(以下简称火车站搬运站)与被告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治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火车站搬运站代表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火车站搬运站诉称:2008年10月26日,其站退休职工周XX因病去世,去世前退休工资为每月520元。被告周某某系周XX之子。被告周某某在未告知其站的情况下,将周XX的遗体进行了土葬。2008年11月,其站支付给被告周某某之兄周XX丧葬补助费600元。2009年5月22日,被告周某某以其站未按规定支付周XX亲属抚恤金、丧葬费补助费为由,向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申诉。2009年8月15日,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鹤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诉人火车站搬运站支付申诉人周某某丧葬补助费960元;二、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诉人火车站搬运站支付申诉人周某某一次性抚恤金x元。其站对该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其站不应支付被告周某某之父丧葬补助费1560元,抚恤金x元;2、被告周某某返还已领取的丧葬补助费600元。

被告周某某辩称:1、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火车站搬运站应支付其父周XX丧葬补助费1560元、20个月抚恤金x元;2、其有证据证明其父去世不用火化,且其已对原告火车站搬运站尽到了通知义务;3、原告火车站搬运站已支付其父丧葬补助费600元,原告火车站搬运站要求返还丧葬补助费600元与本案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火车站搬运站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之父周XX系原告火车站搬运站退休职工。周XX于2008年10月26日去世。去世后,周XX的遗体葬于公墓,未火化。周XX去世前退休工资为每月520元。2008年11月,被告周某某之兄周XX从原告火车站搬运站处领取丧葬补助费600元。2009年5月22日,被告周某某以原告火车站搬运站未按规定支付周XX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为由,向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申诉。2009年8月15日,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鹤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诉人火车站搬运站支付申诉人周某某丧葬补助费960元;二、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诉人火车站搬运站支付申诉人周某某一次性抚恤金x元。原告火车站搬运站对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鹤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不服,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之父周XX系原告火车站搬运站退休职工。周XX于2008年10月26日去世。去世后,周XX的遗体葬于公墓,未火化。周XX去世前退休工资为每月520元。2008年11月,被告周某某之兄周XX从原告火车站搬运站处领取丧葬补助费60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鹤壁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为火葬区。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第三十条规定:“死者是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费用。”被告周某某之父周XX系鹤壁市淇滨区X路办事处大梁庄村民,其住所地属于该办法规定的火葬区内,属于应当实行火葬的人员。被告周某某将其父的遗体葬于公墓,未进行火化,不符合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条件。原告火车站搬运站请求不应支付被告周某某之父丧葬补助费1560元,抚恤金x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火车站搬运站请求被告周某某返还已支付的丧葬补助600元,因该费用并非被告周某某领取,故原告火车站搬运站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鹤壁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浚县交通局火车站搬运站不应支付被告周某某之父周XX丧葬补助费1560元、抚恤金x元;

二、驳回原告浚县交通局火车站搬运站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浚县交通局火车站搬运站负担3元,被告周某某负担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治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辛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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