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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诈骗、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李某),女,40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颜某某,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廖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份至2009年3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化名李某,虚构自己在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班,在读博士、持美国绿卡,是成都军区司令员女儿的事实,隐瞒自己已婚并育有一女的真相,与被害人李×进行交往。期间以赔偿手链及购买轿车为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x元,后又以将被害人李×交给其保管的房产证抵押给高利贷和对李×家人进行威胁为由,敲诈被害人人民币x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廖某某辩解称其虚构真实身份是在网上发的戏言,李×给其的钱是还款。辩护人辩护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李×后,谎称自己叫李某,并虚构自己系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生,在读博士、持美国绿卡,是成都军区司令员的女儿的事实,并隐瞒自己已婚并育有一女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李×的信任,开始实施诈骗及敲诈勒索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以被害人李×丢失其送的祖传珍贵手链,让其赔偿为名,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x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翡翠手链价值500元。该翡翠项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以让被害人李×买车作为结婚聘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x元,后将赃款购买豫x中华牌轿车一辆。

2009年3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为索取分手费,以将被害人李×交给其保管的房产证抵押办理高利贷和对李×家人进行威胁为由,敲诈被害人人民币x元。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诈骗被害人现金共计x元,敲诈勒索被害人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2008年8月份其在家中上网时认识一个叫李某的女孩,李某自称是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牙科医生,未婚,持美国绿卡,是在读博士,并且称她父亲是成都军区司令员,后其和李某开始交往。2008年10月份,其将李某送的一条手链丢失,李某得知后,称手链很名贵,要求其赔偿,后其家人将2万元汇入其银行卡后,其将银行卡交给李某。2008年11月底,其因和妻子离婚要分割财产,便将房产证交给李某保管。2008年12月份,李某同意和其结婚,要其家人出10万元购买一辆轿车作为结婚聘礼。其给家人说后,家人向其工资卡汇款10万元,几天后,李某买了一辆车号为豫x的中华轿车,其翻看车的保修卡时,发现是廖某某的名字,但李某称廖某某是她表姐。之后其查询李某的手机及银行卡信息,发现廖某某就是李某。后李某一直催其离婚,但因为其妻子不同意离婚,李某向其要钱。2009年3月份,在郑州市X路中州快捷酒店,李某向其要分手费,并称如果不给钱,将拿房产证去办高利贷,并将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其没有办法,分别向其妻子及家人要了共计5万元交给李某。但之后李某仍然向其父母等人发威胁短信。

2.证人官×文(系被害人李×母亲)证言证实李×称在和一个叫李某的女子谈恋爱,并说李某是牙科大夫,在读博士,父亲是成都军区司令员。2008年11月份,李×告诉其将李某送的一条价值连城的玉手链丢失,其遂于11月19日将2万元汇入李×的工行卡。12月中旬,李×称李某要买辆车作为结婚聘礼,向其要10万元,后其向李×的工行卡汇款10万元。2009年3月份,李×又给其打电话,称房产证在李某处,李某向李某要4万元,称如果不给钱就要将房产证抵押给黑社会放高利贷,还要找人开车撞家人,无奈之下,其又给李×的银行卡汇款4万元。证人官×文分别于2008年11月19日、12月17日、12月31日向被害人李×的银行卡汇款16万元的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出具的被害人李×的银行卡明细清单予以证实。

3.证人赵×红(系被害人李×妻子)证言证实2009年3月上旬的一天,李×给其打电话称李某向他要钱,如果不给钱,李某要把房产证抵押出去,将房子卖掉,后其从银行取出1万元交给李某。

4.证人昌×证言证实2009年1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购买中华骏捷轿车一辆,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被告人廖某某用银行卡购买车辆的事实,有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帐务中心出具的被告人廖某某的银行卡明细单予以证实。

5.证人倪×证言证实其妻子叫廖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生有一女。该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某某虚构未婚及年龄的事实。

6.2009年3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威胁被害人李×、证人官×文、赵×红的事实,有被害人李×向侦查机关提供的短信照片予以证实。

7.被害人李×及证人官×文向侦查机关提供的与被告人廖某某的谈话录音,证明被告人廖某某至案发前仍然虚构自己真实身份。

8.证人官×文向侦查机关提供的与被告人廖某某父亲的谈话录音证实被告人廖某某的父亲叫廖×海,系四川省内江县沱江动力厂退休职工。该证据证明被告人廖某某虚构其父亲是成都军区司令员的事实。

9.被告人廖某某用赃款购买的豫x中华牌轿车、翡翠手链已被扣押,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予以证实。经鉴定,翡翠手链价值人民币500元,有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

10.被告人廖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廖某某提出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廖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曾向李×借钱,因李×不给,其强迫李×书写了两张共计金额3万元的借条,该事实且有被害人李×陈述予以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廖某某虚构其姓名、工作单位、家庭情况及婚姻状况,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取得被害人李×的信任,后分别以赔偿手链、购买轿车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现金12万元;在被害人李×提出分手时,以将李×的房产抵押后卖掉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李×索要现金5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十六万九千五百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周真真

代理审判员王华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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