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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系下东乡X村主任,下东乡人大代表,家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下东乡X村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进行折迁安置过程中违规出售东山坝村安置区内的土地,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买地基的刘某乙、陈某甲、颜某某等人的贿赂3.9万元。

1、2006年8月,(略)三公里五星大酒店陈某甲为了承包东山坝排步岭土地平整工程,在宣传部陈某丙的办公室,通过陈某丙转交的方式送了1万元钱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收下了这1万元。

2、2007年8月至10月,(略)林业局下岗职工刘某乙为了与东山坝村X组、X组签订购买建房地基的协议,先后三次其送了3.5万元钱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收了2.5万元,退了1万元给刘某乙。

3、2007年6月,(略)经管局颜某某为了在东山坝村购买地基建房,在(略)城西农贸市场对面的老三样酒店里送了4000元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收下了这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略)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在县纪检委员会调查期间退清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乙、陈某丙、颜某某、陈某丁、刘某戊、谭某某的证言,书证,(略)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记要,(略)国土资源局关于下东乡X排布岭等留地安置点情况说明,购买建房地基协议书,退赃款票据,户籍及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安置等过程中违规出售东山坝村安置区内的土地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退清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花明兰

审判员段晚祥

人民陪审员陈某娇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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