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杨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李某某、尚某某,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某乙,女,出生于(略)。

被告人冶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8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尚某某、被告人陈某乙、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8年4月份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先后来到南阳,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直销名义,采用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的组织形式为“金字塔”样式的“五级三阶制”,所谓五级即为A、B、C、D、E五个级别,三阶为E到C、C到B、B到A三个阶段,该组织以发展下线交钱,按交钱数量确定业绩点数,以点数达到一定程度为晋级依据。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于2010年6月份晋升为B级,被告人冶某某于2010年7月份晋升为B级。

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等传销组织的B级人员,组成B级团队领导C级工作,由C级团队组织、管理课堂,对骗来的学员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并且B级负责将C级收交上来的赃款汇给对应的A级上线,并把A级返还的钱按不同级别、不同数额发给有业绩的组织成员。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南阳市X路天工集团家属院将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的供述;2、扣押物品清单、销售业绩单、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对起诉指控不持异议。我认罪,同时我也是受害者。希望从轻处罚,认罪伏法。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对起诉指控无意见。我认罪,望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传销活动是受其上线蒙敝的情况下参加的,涉案金额少,直接或间接发现的下线传销人员少,实施传销活动时间短,未引发诸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量刑方面,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其年近60岁,家庭的收入也没保障,本人也患有严重疾病,社会危害不大,后果不严重,主观恶性小。杨某某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受害者,情节显属轻微,介于与罪与非罪之间,本案也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望根据刑罚相适应原则,罚当其罪。

为此,辩护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某乙辩称,对起诉指控无异议。我也是传销犯罪的受害者,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早日回家,以后好好做人。

被告人冶某某辩称,我加入传销组织后一直不在南阳,我是参与者,不是组织者。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早日出去。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先后来到南阳,参加并进行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直销名义的传销活动。该组织的组织形式为“金字塔”行式的“五级三阶制”。即:A、B、C、D、E五个级别和E到C、C到B、B到A三个阶段。该传销组织采用发展新成员参加并缴纳费用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并以发展下线缴纳“产品”费用的数量确定业绩点数,根据新加人成员缴纳费用换算所得点数达到一定程度作为级别晋升的依据,晋升至B级需达到6500点以上的积分。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均各自发展下线人员两人,其中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于2010年6月份晋升为B级,被告人冶某某于2010年7月份晋升为B级。

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等传销组织的B级人员,组成B级团队,领导5个C级团队,而C级成员负责实施团队组织和课堂管理。该传销组织对新加入的人员灌输传销理念,诱使新加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缴纳“产品”费用和发展下线。对于收交上来的赃款,各自汇给其对应的A级上线,并把A级“返利”款,按不同级别、不同数额发给有业绩的组织成员。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南阳市X路天工集团家属院将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抓获后并对其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我是2008年4月份来南阳市参加传销的,当时交了2800元成为E级别的业务员,当时我的上线是陈某乙,我于2009年底晋升成为C级别的领导,2010年6月份晋升为B级别的老总,B级需要积分6500点以上,就是至少卖出产品65套。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是2009年5月份来南阳市参加传销的,当时交了2800元成为E级别的业务员,当时我的上线是彭强,我于2010年5月晋升成为C级别的领导,2010年6月份晋升为B级别的老总我的下线至少有六十五套以上,具体数字我也弄不清。上面的领导有A级别赵崇林、杨某东,都是四川人,都没见过面。

(3)被告人陈某乙供述:我是2009年12月份成为C级别领导,自己管理一个住处,并参与课堂的管理。我于2010年6月晋升成为B级别的领导,负责对C级别的管理。

(4)被告人冶某某供述:我是2010年3月份来由于XX介绍来南阳市参加传销的,后来我回内蒙古一段时间,到2010年7月26日来南阳,随后我的上线康海瑞给我打电话说我已经升到B级别了。

2、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销售业绩表15张有“杨某某”字样;销售业绩表一张,有“陈某甲”字样。

(2)取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二张、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条一张。户名:杨某某。

(3)抓获经过: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于2010年8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抓获。

(4)情况说明: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对于发展下线情况均弄不清准确数字,但至少在六十五人以上,对于管理的C级成员及课堂人员,陈某甲、杨某某称有三十二人,管理的成员及课堂人员因未能查获,无法询问印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被告人共同对传销组织的C级成员进行管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成立。鉴于本案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认罪,组织、领导传销的时间较短,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均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辩护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陈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冶某某的刑期均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冶某某未缴纳罚金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冉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