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吴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吴起县,吴起县X镇X村人,住(略),农民。2009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治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3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在吴起县X乡集市上购回罂粟种子后,在吴起县X镇X村黄某岘组附近的墩梁山上自家地里种植罂粟742株。2009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强行铲除。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从吴起县X乡集市上卖菜籽处购回罂粟种子,后在吴起县X镇X村黄某岘组附近的墩梁山上自家的两块地里种植。2009年6月22日接到吴起镇人民政府干部举报后被公安人员强行铲除,所铲除罂粟苗共计742株,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实2009年6月22日在本县X镇X村黄某岘组有村民种植不明植物。

2、现场勘查笔录、案件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段某某家地里及现场状况。

3、现场铲除笔录、扣押清单及销毁笔录,证实罂粟苗共计742株,并全部销毁。

4、物种鉴定,证实该植物属毒品原植物罂粟。

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能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6月22日起至2009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志军

审判员苏占鸿

代理审判员仝娟萍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俪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